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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: 小媛

[討論]來討論 [ 該不該廢除死刑 ] 吧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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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3-9 00:02:21 | 顯示全部樓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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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覺得人權真的範圍很廣,
何謂人權?
以不侵犯他人的人權為人權。
當要保護罪犯人權的時候。
請先考慮一下被害者的人權。
如果無法先正視被害者的人權,而只知保護一個加害者。
我只能把這些偽人權團體,視為一個共同犯罪結構集團。
我算是很幸運,身邊沒有被害者或是加害者。
我只希望這世界能夠有良心  公平  正義
可憐...這只能是希望
因為壞人敢不要臉的要求權益
善良的人只懂得沈默潔身自愛
政府的政策永遠只有選票考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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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3-10 23:47:40 | 顯示全部樓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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唉...沒辦法...這裡[人間] 的人...
以為 只要 是 "人"
就有 人"權"
管他(她)是 好人 , 壞人, 爛人, 閒人 ...癈人(請大大不要對號入座哦^^)....
嗯...應該請所有被害人"本人"  (或 "靈") 都 出來向 那些
所謂的 [人權團體] 講幾句內心話....^^||
[ps. 有些家屬 可能太慈悲 , 還是會給 真正的加害人 "人權" ]
只有被害人最清楚 案發當時現場那種
被別人 凌虐 怵目驚心 驚心動魄 的 情境 與 感受....
不過, 話說回來, 那麼多刑罰, 壞人還是很多 , 好像 沒變少....
監獄人滿為患, 地獄靈滿為患...
人間 土地有限, 陰間空間無窮 .....又在亂扯了...
該睡了, 晚安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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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3-25 12:06:44 | 顯示全部樓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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乖女遭姦殺 育幼院將提國賠
2011年03月25日 11:34 蘋果即時
《中國時報》報導,雲林縣葉姓女國中生遭甫出獄的性侵犯殺害,葉女還在襁褓時即被遺棄,兩個月大時在雲林古坑山區被發現,由育幼院收容至1歲,被葉姓夫婦收養,疼愛有加,葉女乖巧貼心,不料竟遭兇嫌林國政性侵殺害;育幼院院長表示,林嫌在獄中進行心理評估均未過關,怎能期待服刑期滿就變成正常人,是制度殺人,痛批「人權是以被害人的血淚堆積的嗎」,決定協助家屬聲請國賠。
http://tw.nextmedia.com/rnews/article/SecID/102/art_id/21153/IssueID/201103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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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4-1 18:45:25 | 顯示全部樓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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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決青少年問題 總統建議舉行國中法律大會考
更新日期:2011/04/01 17:38 楊雨青
馬英九總統今天(1日)接見第九屆金舵獎得獎人,表揚這些默默從事青少年輔導工作者。總統認為,雖然最近的少年犯罪型態和數字相對穩定,但不代表少年沒有問題。總統建議,教育部可以舉辦國中的法律大會考,讓青少年清楚明白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,以減少問題少年的產生。
總統表示,少年輔導非常重要,因為少年時期問題處理不當,以後會有許多後遺症。總統指出,這幾年台灣的少年犯罪型態最多的還是竊盜,再來是傷害及毒品,還有性侵。另外,像是霸淩事件,其實以前也有這種現象,只是近來因為有集體的情況或特殊手段,引起各界注意。
總統認為,要輔導問題少年,可以從教育跟宗教方面著手,透過身心靈的方式,從根救起。總統希望大家一起努力,除了讓這些誤入歧途的孩子有更新的機會,也能預防未來出現更多問題少年。
另外,總統認為,教育部可以舉辦國中的法律大會考,讓青少年知道惡作劇有時候也會犯法。他表示,透過這些方式,可以讓青少年守法守紀,減少問題少年的產生。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401/58/2p3sa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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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5-18 16:45:22 | 顯示全部樓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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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tw.nextmedia.com/rnews/article/SecID/102/art_id/31961/IssueID/20110518/page/1
性侵累犯姦殺國二女 求處死刑還撂髒話
甫刑滿出獄的雲林莿桐鄉性侵累犯林國政(34歲),今年3月又犯下國二葉姓少女性侵殺人案,今全案起訴移審,從雲林看守所被提審的林國政,收押近2個月,面對記者高聲問:「你為什麼殺葉小妹?」他滿臉不屑的回答:「叫魂哦!」記者氣得大罵:「林國政,垃圾!」他竟反嗆:「你講啥?恁娘咧!」絲毫不見悔意。
檢警查出林出獄另涉其它5件刑案,包括3件竊盜案,還有2月2日出獄的他,於2月24日在斗六市警民街犯下夜歸女強暴未遂案、搶走3000元,再於2月25日在彰化市秀傳醫院停車場,強盜林姓女護士未遂。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斥責,林出獄後變本加厲,以暴力手段犯下強盜、強制性交、殺人等犯行,足見其人性良知已俱泯滅,
有 "與世永久隔離" 之必要,求處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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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 , 我是承審法官 我一定讓他死...真是太可惡了...
然後, 眾有形無形的好兄弟 好姐妹,  請記住這個人,
他死後 要繼續給他 "好看" ~  真是太氣人了....
奇怪, 我怎麼突然 這麼氣....我很少 很少 很少 咀咒人 咧....
真是...考試壓力大...情緒不穩 , 請多見諒 ~~抱歉~~抱歉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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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5-19 19:45:39 | 顯示全部樓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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尿床蟑螂咬! 師強抓男童下體
民視 更新日期:"2011/05/19 19:01"
台中市一家私立托兒所遭家長指控粗暴教學,一名老師在講述尿床會被蟲咬的故事時,居然當眾強拉一名2歲男童當真人道具,還誇張的將手伸進孩子褲襠內,示範被蟲咬的感覺,動作粗魯,此舉造成孩子身心受創,家長發現後十分憤怒,告進社會局。
老師自拍的影片中,托兒所助理幼保師在講故事時,談到蟑螂咬生殖器,無預警伸手抓住男童小腿猛拖,還一手伸進小男孩褲襠抓生殖器,接著老師示範老鼠咬屁股,硬把他翻過來,一手壓制生殖器,完全無視男童驚恐抗拒。
除了蟑螂、老鼠,老師還提到尿尿引來螞蟻,繼續在小男孩的頭上亂抓,看到這段影片,媽媽很痛心。
媽媽說,兒子跟她說不想去上學,三更半夜還會大吵大鬧,嚴重到必須看醫生媽媽說,當初學校跟她說,孩子有適應上的問題,她去學校瞭解,結果老師不小心拿錯隨身碟,她才恍然大悟。
這名女老師才20多歲,她只具備助理幼保師的資格,明顯教學經驗不足,事發後她已經向家長道歉,也取得原諒,但媽媽心疼孩子心靈受創,決定將孩子帶回家。
(民視新聞李坤錫 喬祖豫 賴政坤 台中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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誇張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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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5-25 11:33:40 | 顯示全部樓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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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肇敏不起訴 司改會:有刑求卻無人負責
更新日期:2011/05/24 18:12
新頭殼newtalk 2011.05.24 林朝億/台北報導
針對檢方偵辦江國慶案認定江國慶未強姦殺人,民間司改會今(24)日表示,這有助於本案平反。但檢方卻放過當年偵辦並冤死江國慶人員責任,司改會批評,這是迴避尚未超過時效的刑法第125條刑責,造成檢方認定江國慶遭刑求屬實,卻無人負責的結果。
針對檢方偵辦江國慶一案,司改會表示,檢方歷4個月之偵查,至為辛勞,應予肯定。同時,關於江國慶涉案部分,檢方認定江國慶並未強姦殺人,應有助於本案的平反工作。
不過,對於多年前偵辦江國慶案的軍官、軍事檢察官、軍事審判官,包含陳肇敏等,檢方全部以超過追訴時效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,司改會表達完全不能接受立場。
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指出,檢方與軍方共同組成的「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」恐已淪為「軍司法聯合『卸責』小組」。因為,檢方本可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起訴包含陳肇敏在內的軍官,但卻認定陳肇敏未與軍事檢察官、軍事審判官共同謀議為由,認定陳等並非共犯之一,迴避尚未罹於時效的刑法第125條罪責,造成認定刑求屬實,卻無人負責的結果。
林峯正認為,檢方的偵結,違背了馬總統4個月前宣示的查明真相、平反江案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處理原則。馬英九應主動進行了解後,迅速向國人說明其看法。同時,司改會也將繼續盡全力協助本案之平反、究責及賠償之相關工作。
刑法第125條規定,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,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或明知為無罪之人,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http://news.msn.com.tw/news2183757.asp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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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做掉江國慶一次
更新日期:2011/05/25 01:47
針對江國慶可能遭誤判案,對相關失職人員,雖已偵查終結,卻可能面臨無法訴追的困境,相關人等恐將逃脫法網。
在面對軍方這種為求破案、不擇手段的辦案方式,不僅無視於法制存在,更是一種嚴重殘害人權的犯罪,惟這種結構性犯罪,就第一線執行者而言,在軍方極端封閉的體系,且江國慶早已草草被槍決下,欲找出刑求的證據有其困難。即便能為證明,但由於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權訴追罪的處罰對象,僅限於法官與檢察官,不可能包括反情報人員,僅能退而以傷害罪處,而因此案發生已近十五年,早已過了追訴權時效,即便有罪,恐也無法訴追。若欲以殺人罪起訴,但由於江國慶之死,還有軍事檢察官的起訴、法官的審判、司令官的核准死刑等過程,在人人有分下,必然造成相互卸責、責任分散,而無人可為歸責的窘境。
至於上級將領的責任,恐更難追究,因位居高位者不可能親自動手,且也不會笨到以書面的方式要求下級為刑求,因此,欲證明其有下令之事實,更是難上加難,即便已經出事,由於曾身居高位、位居要職,也可以隱身幕後、高枕無憂。
針對結構性的殘害人權犯罪,往往受限於既有的法律框架而無法訴追,也因此,在1998年的羅馬規約中,即明文殘害人權的犯罪,並不適用追訴權時效的規定,同時,對於殘害人權的命令乃屬明顯違法,下級公務員並無服從義務,若服從而仍執行,即不能以一句「依上級命令」或「依法行政」而為免責。至於上級官員,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,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,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,仍必須對殘害的結果負責,也就是說,即便視而不見、坐視不管,也難辭其咎。我國雖非此規約的簽署國,但本於人權的普世價值,卻必須將此精神藉由司法而為具體化。
很難想像,當初號稱科學辦案的結果,如今檢視,卻是如此不堪,當初因江國慶之死,而得以升官加爵者,若依現行法律仍對之無可奈何,正義不僅難以伸張,江國慶恐將繼續含冤九泉。
●NOWnews「今日論壇」徵稿區→http://www.nownews.com/write/
●來稿或參與討論的文章也可寄至public@nownews.com
(●作者吳景欽,博士,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。本文為NOWnews.com網友提供,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版權為作者所有,請勿隨意轉載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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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6-15 16:28:33 | 顯示全部樓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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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人(或殺人魔)...可能之前 在地獄被關了很久...
終於 因為 符合 各種特殊原因, 而被  "特赦" 來投胎轉世....當人....
到底 , 這類 "莫名其妙" (或可能有那麼一絲絲善芽) 可以 來 當人 的
有沒有 或 可不可以  給 他們 "人權" 呢....
如果一個人的內心是百分百"惡"  還適用  "人權" 嗎...
真希望趕快發明一種 可以 分析 一個人內心 善惡念  的機器,
這樣 以後 當法官 ...的 司法界的 就很容易判案了...呵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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冷笑轉懺悔 性侵兇手無期定讞
放血殺女 下跪逃一死 女父:才不要他當義子
http://tw.nextmedia.com/applenews/article/art_id/33459586/IssueID/20110615
【劉昌松╱台北報導】新北市十八歲男子徐志皓性侵十三歲方姓少女後,還殘忍地割喉放血奪命棄屍,原本徐不認罪還揚言要殺法官,兩度被判死刑,但徐去年向方父下跪認錯並承諾代盡孝道,取得家屬原諒,更一審改判無期徒刑,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
方父親昨透過電話表示:「老婆信耶穌後,教友勸她要原諒,我才會在法庭上接受他(指徐男)道歉,但其實我也很掙扎,我才不要認他當義子!他們到現在也沒照法院判決,賠償我們七百七十二萬元,我要把債權轉給討債公司去處理。」

掐昏割喉棄屍
徐二○○八年和兩名少年約出鄧姓、方姓少女帶到新店區一處空屋,徐用鋁條敲昏鄧女,接著徒手打暈方女後性侵,但方女痛得驚醒反抗,徐隨即將她掐昏,拿刀割喉放血,再將遺體丟在屋後空地。鄧女另被逼拍裸照,威脅不得聲張。
曾揚言殺法官
半年後徐因無照駕車衝撞攔檢警察,同行的許姓少年遭警方開槍擊中送醫,鄧女探視才知內情。
法院審理時,徐男常冷笑、做鬼臉,還對羈押他的法官放話說:「那個法官機八的要命,要能再殺人,我第一個就殺他」,徐因此兩度被判死刑。直到更一審時,徐才兩度向方父下跪,還寫懺悔信給方父,提及「如果我仍有來日,我願意為伯父、伯母鞠躬盡孝,用我下半輩子服侍照顧您們,代您女兒盡孝彌補我的罪。」方父才因而在妻子和法官勸說下同意原諒徐,讓他逃過一死。

賠償強制執行
律師余明賢表示:「比起家屬同意原諒,法官應是更重視被告認錯,顯示良心未泯,所以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。若方父取得定讞的賠償判決,可聲請對徐家父母的財產強制執行,或者交給討債公司都可以,至於徐盼代盡孝道屬於道德承諾,事後沒做到也沒影響。」

姦殺少女放血事件簿
◎2008/11/06:徐志皓等人帶方姓、鄧姓少女至空屋,徐對方女性侵割喉放血奪命後棄屍
◎2010/01/26:徐否認犯行且揚言殺法官,1、2審均判死刑
◎2010/11/24:徐認罪向家屬下跪,又寫信稱願代盡孝獲家屬原諒,更一審改判無期徒刑
◎2011/06/10:最高法院維持無期徒刑定讞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資料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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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6-15 16:38:03 | 顯示全部樓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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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 小孩 無人 無法 可管 , 家長以鐵鍊鎖綁其子 又要被罰 的話...
那 小孩放出來 丟給 社會大眾 , 任他去 為非作歹、殺人放火 搶劫
到底 這筆帳 要算誰的...唉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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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四年十一月間,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移送之兒童福利法案件(下稱「本案」)作成八十四年偵第字二三二○五號不起訴處分書(下稱「不起訴處分書」)。
本案之被告,為防止其子逃家在外偷竊吸膠,而於外出工作之際,以鐵鍊鎖綁其子。主管警察單位認被告因限制其子之行動自由,而以其涉有違及兒童福利法罪嫌移送主管地檢署。
但承辦檢察官經偵查後,認被告係依民法行使其懲戒權,而無剝奪其子行動自由之犯意,遂以被告「犯罪嫌疑尚有未足」為由處分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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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由簡介
民國七十三年五月間,葉○盛夫婦喜獲一子,為其取名為葉○郎。二年餘後,葉氏夫婦因無法繼續共營婚姻生活而離異,自此即由葉○盛獨任監護葉○郎之權責。
但葉○郎自就學之後,漸漸慣於逃學、逃家,不日即因被誘而結伴偷竊,並染上吸食強力膠之惡習。葉○盛因久為葉管束葉○郎所苦,又經人告知父母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助輔導保護品行頑劣、不服親權管教之子女,遂擬具「委託保護書」向台北市社會局提出申請。
但依相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,主管機關僅得接受協助輔導保護十二歲以上少年之申請,而葉○郎未滿十二歲,而駁回葉○盛之申請。
直至葉○郎終於因偷竊及吸膠而被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,台北市社會局方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將甫滿十歲之葉○郎安置於晨曦會,令其以一年為期接受勒戒輔導。
但葉○郎於輔導期間屢次逃跑,晨曦會即以無法負擔為由,通知葉○盛將之領回。葉○郎返家之後又屢犯吸膠及偷竊之惡行,葉○盛遂自八十四年八月初起,每於外出工作之際即將葉○郎以長約三公尺之鐵鍊鎖綁,以防止葉○郎出外偷竊吸膠。
[詳參附件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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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9-7 17:29:13 | 顯示全部樓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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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在看【死刑存廢的新思維】一書, 相關資訊先貼上來囉~
http://www.taedp.org.tw/index.php?load=read&id=425
本書為【死刑存廢的新思維】研討會論文集。此研討會於2008年11月舉行,由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主辦、德國在台協會、法務部、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、中正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、台灣人權促進會、台灣大學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、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�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共同協辦,邀請德國兼具理論基礎和實務參與經驗的專家,針對歐洲國家的經驗、台灣的狀況,深入交換經驗及提出建議。本書除收錄專家論文之外,還完整呈現研討會中的整體與談實況,帶領讀者從社會安全、獄政革新、被害人保護等面向切入,以新思維觀點來探討死刑存廢議題,希望帶給讀者新的思考與體驗,也期望能夠在將來讓死刑存廢成為真正落實的方案。
名人推薦(依筆畫順序排列)
李念祖 (民間司改會董事、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)
林國明 (台大社會學系副教授)
許玉秀 (現任大法官)
陳新民 (現任大法官)
陳淑貞 (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委)
黃明鎮 (基督教更生團契總幹事)
黃瑞明(民間司改會董事長)
歐 芮 (德國在台協會處長)
瞿海源 (中央研究院研究員)
出版資訊
年月�2009年6月,初版第1刷
作者�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
出版者�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
總經銷�元照出版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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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死刑存廢的新思維∼社會安全、獄政革新、被害人保護】研討會
【時間】2008年11月6日(四)∼11月7日(五)
【地點】台大法學院國際會議中心(徐州路21號)
【主辦單位】廢除死刑推動聯盟(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, TAEDP)
【協辦單位】德國在台協會、法務部、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、中正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、台灣人權促進會、台灣大學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、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/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
  不管是贊成或者反對廢除死刑的人,大概都會同意:生活在一個安全的社會中,是大家共同的期盼。因此,對於死刑存廢的討論,是否該有新思維?什麼樣的制度才會促成一個安全社會的形成?存或廢?

【新思維I】為達安全社會,我們需要死刑嗎?
   刑罰的目的是什麼?是對犯罪的人進行報復?懲罰?教化?抑或是保護社會大眾的安全?
   德國刑事相關制度中有一種措施,【安全管束監禁】制度(Sicherungverwahrung),它是基於保護公眾免於犯罪侵犯、消除公眾恐懼為目的的一種措施。依照比例原則,或許當我們在討論死刑存廢、討論刑法該如何設計時,必須將過去視刑法為「犯罪人的大憲章」舊思維,轉化為「對抗犯罪之國家、社會的守護者」的新思維。

【新思維II】監獄革新和死刑存廢的新思考
   現代監獄的目的應該是什麼?是對犯罪者的懲罰?將犯罪者與社會隔離?抑或是對犯罪者的教化?死刑的執行,如何能對犯罪者有「教化」的功能?
   對於犯罪者的處遇,當然不是以「關進監獄去」為目的,重點是如何讓他們能夠順利的「走出來」。德國的獄政制度,就是以這樣的精神思考設計的,所以,每個犯人並不是「一視同仁」的被對待,相反的,每位犯人都會有自己的服刑「菜單」。針對輕罪、重罪、精神疾病的人、再犯可能性高的;針對長期監禁、短期監禁;針對國內、國外;針對男性、女性、青年、中年、老年的罪犯...,都要有不同的思維。終身監禁的人、長期監禁的人,如果表現良好,可否假釋?如何做假釋評估?這些都要為受刑人設想,這樣最後的結果才有可能讓他們再社會化、再次生活在一般社會中不再犯罪。

【新思維III】以被害人為中心的犯罪被害人保護觀點
   犯罪被害者保護是一件重要但卻常被忽略的事情。很多人會說,死刑的執行就是對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的保護。這樣的想法並不是從被害者角度出發的觀點;這是旁觀者、第三者的邏輯,他們基於害怕自己會成為另外一位被害者,所以才會簡化了被害者的需求。
   成為被害者並不是他們的選擇;但成為被害者之後,他們有沒有更多的選擇?「以殺可以止殺」嗎?他們需要的是「保護」還是「協助」?他們需要的是「憤怒」還是「放下」?怎樣的犯罪被害人措施對他們最好?我們要從以犯罪被害人為中心觀點的出發來思考。

   德國從1949年修法廢除死刑以來,德國民眾已經體驗了五十多年沒有死刑的社會,是世界上廢除死刑經驗比較長的國家。不管在刑事政策上或者是相關的監獄管理、假釋措施或者是犯罪被害人保護上,都累積了很多的經驗值得台灣學習。過往,我們只由文獻上了解相關理論上,也因此總是會有遲疑:這樣的經驗有效嗎?是否能為台灣所借鏡?
   這次,由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主辦的【死刑存廢的新思維】研討會,我們希望從社會安全、獄政革新、被害人保護的觀點切入,邀請德國兼具理論基礎和實務參與經驗的專家,針對歐洲國家的經驗、台灣的狀況,深入交換經驗及提出建議!讓死刑是否存廢可以成為真正落實的方案。
【時間】 2008年11月6日(四)∼11月7日(五)
【地點】 台大法學院國際會議中心(徐州路21號)
【主辦單位 】廢除死刑推動聯盟(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, TAEDP)
【協辦單位】 德國在台協會、法務部、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、中正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、台灣人權促進會、台灣大學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、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/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
*現場有中德文翻譯
**10月31日(五)前報名者,將會獲得中德文會議資料手冊一本,並且供應午餐。
***報名請下載報名表,填寫後回傳至02-27094482或email至taedp.tw@gmail.com。若還有任何問題請電洽:02-27098983
【研討會內容】*表示尚須確認
第一天   11月6日(四)
09:30~10:00    開幕式∼貴賓致詞    德國在台協會、法務部、廢除死刑推動聯盟(暫定)
10:00~12:00    【SESSION 1】為達安全社會,我們需要死刑嗎?∼以歐洲為觀察
主持人:黃瑞明律師�主講者:Prof. Dr. Hans~Jurgen Kerner�與談人:吳志光教授、廬映潔教授
12:00~13:30    午餐時間   
13:30~15:30    【SESSION 2】監獄改革與死刑存廢
主持人:李念祖律師�主講者:Dr. Uwe Meyer-Odewald�與談人:李茂生教授、馬躍中教授
15:30~16:00    下午茶時間   
16:00~17:30    【綜合座談 1 / Q&A時間】死刑存廢,台灣何去何從?
主持人:林峰正律師�與談人:Prof. Hans~Jurgen Kerner、Dr. Uwe Meyer-Odewald、*法務部檢察司代表、*法務部矯正司代表、黃明鎮牧師、盧映潔教授
第二天 11月7日(五)
10:00~12:00    【SESSION 3】法官在行刑處遇中的角色
主持人:葉建廷律師�主講者:Dr. Armin Frühauf�與談人:陳志祥法官、許澤天教授
12:00~13:30    午餐時間   
13:30~15:30    【SESSION 4】看見被害人∼德國經驗分享
主持人:高涌誠律師�主講者:Mr. Gerd Delattre�與談人:陳淑貞律師、李佳玟教授
15:30~16:00    下午茶時間   
16:00~17:30    【綜合座談 2 / Q&A時間】死刑存廢,台灣何去何從?
主持人:吳豪人教授�與談人:Dr. Armin Frühauf、 Mr. Gerd Delattre 、陳淑貞律師、*法務部保護司代表、吳志光教授、陳志祥法官
*全場同步口譯。
** Session:主持人10分鐘;主講者60分鐘;與談人15分鐘,兩位共30分鐘;剩餘20分鐘可讓主講者回應與談人評論或者Q&A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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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薦序試閱  
源 起�瞿海源、林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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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死刑不可?�陳新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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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被害人支持的無死刑國度�許玉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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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同理心,在地情來看死刑存廢�陳淑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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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要談該不該廢除死刑?�李念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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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死刑存廢」應朝向更廣泛的社會對話�林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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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9-7 17:35:39 | 顯示全部樓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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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系列之二
以柏林為例說明德國刑事執行狀況?http://fel.toko.edu.tw/attachments/144_(311-320).doc
德國Hakenfelds監獄典獄長  Dr. Uwe Meyer-Odewald 著
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 馬躍中 譯
壹、引言:基本法和人權法概述
根據德國憲法,死刑業已廢除。聯邦憲法法院在一個基本決議中表示,刑事執行的首要目的在於使受刑人更生、再社會化。如果不給予受刑人未來能夠免除刑罰的設計,那麼終身徒刑就嚴重干預了人性尊嚴的基本法則(基本法第一條)和社會國家的原則(基本法第二十條)。
    除國內法之外,歐洲也逐漸增加了一些基本原則的規範,例如歐洲人權公約(Europäische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, Konvention zum Schutze der Menschenrechte und Grundfreiheiten EMRK)以及二○○六年頒布的歐洲刑事執行基本原則,因此在適用德國刑事執行法時,也必須顧及上述相關的規定。這些基本原則不但強調受刑人的權利,也強調再社會化與個別化的處遇。與我們的討論特別相關的是,刑事執行領域中的生命權(人身權、基本法第二條)、禁止刑求以及其他不人道的酷刑或待遇。
貳、德國刑事執行的組織
一、刑法體系下的刑事執行
簡單說,整個德國刑事司法體系分為三個支柱:
(一)法律量刑由刑事法典規定。
(二)法院宣判的制裁,即犯行的法律後果,由刑事法典規定。
(三)宣判的制裁由國家執行,亦即交由監所執行。
    因此,監所刑事執行法不僅是獨特的法律科目,同時也與刑法結合為司法的一部分。
二、刑事執行
    在二○○七年以前,德國的刑事執行統一規定於刑事執行法裡。如今各邦可自行訂定各自的刑事執行法。由於各邦的法規在本質上並無區別,以下的報告將只大略總括刑事執行法的相關規定,分項闡述:基本原則、從人犯發落收監到釋放離監的執行計畫、受刑人的監禁及照料、休閒、社會扶助、女性受刑人的服刑、安置與規則、法律協助、保安管束監禁、監所的種類及設置、刑事司法執行的種類、監所機構的監督、監所的建構以及監所諮詢委員會。
參、刑事執行之目的與任務
一、刑事執行之目的:刑期無刑(刑事執行法第二條)
    根據刑事執行法,刑事的執行應使受刑人具有社會責任,使其將來不再犯行。刑事執行的最高目的在於未來不需要刑罰。
二、刑事執行的任務
不過,根據法律,刑事執行同時也有另一個任務,那就是捍衛公眾安全不受更多犯罪的侵害。
    刑期無刑與捍衛公眾安全,這二者如何兼顧呢?
三、刑罰的「再社會化更生」目的與「社會安全」任務之間的關係
我們首先要釐清的是「再社會化更生」與「社會安全」的關係。由於刑事執行法的再社會化功能是德國刑事執行的最高目標,因此所執行的是所謂的處遇,而非監禁。使用「處遇」這個詞所指的是執行一切治療性或其他措施,這些措施為的是要去除受刑人的犯罪傾向。
執行處遇的基本想法是,要使刑事犯行人經由處遇能夠重新融入社會,獲得更生,並因此達到讓刑事犯行人的行為能符合法律規範的目的,從而保障最佳的公眾社會安全。因此,再社會化的目的與社會內部安全,二者並不相違。如果違背再社會化之道,走回頭路,僅只執行監禁,這不能改變受刑人,反而會讓報復和贖罪成為刑事執行的中心目標,這可能導致受刑人離監後發生意想不到的危害公眾安全事件。如此一來,受刑人離監後注定要犯下新的罪行,這正是我們所不願見到的情況。
上述想法並非得放棄必要的安全措施。因此在法律上有清楚的規定,受刑人在監執行時,除了要對他進行再社會化更生的任務之外,不論在監所內部或外部也都要保護公眾免於受刑人的侵害,更基於國家刑罰的要求,必須避免受刑人逃獄。具體來說,在刑事執行時,經由安全的監禁、監督、控制與外界的接觸等,以及整個執行的處遇措施,都要顧及在監所內外的他人不會受到危害。如果要達到「刑期無刑」的目標,在刑事犯行人服刑期間,其它的刑罰目的,例如擔負罪責、償贖罪過以及威嚇的效果,原則上都必須退居再社會化更生目的之後。
因此,我們堅持:
德國刑事執行的優先目標是刑期無刑,但也總是只在同時能保障社會安全的條件下,方能採取所需的措施來達到這個目標。
肆、執行的內容與程序
一、執行處遇的設計概念
刑事執行的中心問題在如何於有限金錢運用下,使受刑人達到有效的再社會化更生目的。如果僅只監禁受刑人,當然無法達到上述目的。因此必須有合理的執行措施,以期未來能給予受刑人合法的假釋。我們在這方面必須採取堅定一貫的合理行動。沒有意義的處罰或定位不清的報復需求,在德國同樣也一直妨礙著我們對受刑人進行再社會化更生的工作,因此處罰和報復必須退居次要地位。刑事執行耗費大量金錢,因此即使在實務上有困難,我們還是不可以憑感覺做事。對納稅人和社會大眾而言,那樣做是怠忽職守!所以我們必須理智清明地規劃刑事執行,因為大多數的受刑人總有一天會被釋放離開監所,而我們希望他們不會再犯。這種刑事執行法背後的理念,就是準備讓受刑人更生、再度成為社會成員的執行政策,也是德國司法執行的根本理念。因此,司法執行也是依據這個政策進行規劃。原則上,司法執行適用所有的受刑人,不論刑期長短,均一視同仁。
    對於刑事執行,柏林的監所在原則上更進一步規範,使每個受刑人在監禁期間得到持續發展的誘因,讓受刑人得到機會,在其表現正面發展的情況下,可被轉往所謂較佳的監禁範圍,在那裡他的處境會更加改善。其中包括在站上有較長的放封時間、給探監者較多的會客時間,甚至讓受刑人列入寬鬆執行計畫、轉入開放式監禁或提早釋放。
二、執行計畫
    為了達到執行目的,必須謹慎規劃,從一開始就要將人犯發落到適合的監所。各邦的執行計畫大略規範了發配的原則。
(一)服刑計畫
在服刑計畫中,各邦可將受刑人發配到不同的監所。依據屬地或事務管轄原則,各邦的司法部在其服刑計畫中規範受刑人的發配。這是基於法治國的理由:各個服刑計畫有其特定功能,依據規定不得任意改變,受刑人必須發配到特定的監所。因為受刑人發配的特定監所同時也依規定決定了其管轄的法院(刑事執行法庭),亦即受刑人如提起訴訟將會在哪個法院進行審理。
    服刑計畫同時也依據已決犯判決事務管轄的一般特徵,硬性規定其發監服刑的分配:根據性別、監禁類別和年齡,例如是男是女、是否受到保安管束、是否因調查而看守監禁、是否須送社會行為矯治所、封閉式和開放式監所、刑期長度、少年犯監所等等,發配到相應的監所及�或部門。
(二)安置部門
更進一步的區分,在柏林是由安置部門進行。首先必須遵守所謂的隔離原則:根據該原則,首先區分男、女和青少年的發監服刑。其次是差異原則:根據這個原則,刑事執行的職責在於盡可能對多數的受刑人提供差別處遇,並以適合每個受刑人的執行方式來安置他。
    安置部門的任務是,要對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受刑人進行處遇調查,並依調查結果設定執行計畫。
1、處遇調查
處遇調查對往後執行的程序具有決定性,重點在於下列三個問題的答案:
(1)為何認定收容人將會再犯?
(2)應該提供哪些能改善的措施?
(3)要如何評估立法及犯罪學方面的預測?(有無逃獄或違紀的危險?)
    首先,我們必須先研究監犯的人格特質和生活處境。這必須針對個別監犯的情況有計畫地、同時考量他日後重返社會的需要,研究其生活情況。這項處遇調查應該具有社會心理學診斷的性質。
其間,將調查並評價下列因素:
(1)犯罪發展史:例如前科、調查中的訴訟、初次入監、入監經驗;
(2)犯罪過程;
(3)犯罪情節分析;
(4)社會功能地位、社會發展、社會聯繫、工作、住所;
(5)符合外國人法下的情況;
(6)麻藥問題(飲酒和吸毒問題)。
2、執行計畫
    基於處遇調查的結果製作出書面的執行計畫,其中依照執行目的,擬定具體執行計畫。由於受刑人會受到該計畫的影響,所以應讓受刑人參與規劃工作,由受刑人說明自己的看法,並在計畫中盡可能顧及受刑人能全部的理解。
執行計畫最基本的內容:
(1)封閉或開放式執行的安置;
(2)社會行為矯治監所的安置(尤其針對性侵或暴力犯的審查);
(3)共居群組和治療群組的安置(例如勒戒站;受刑人要學習與其他同居受刑人相處。居住條件:獨居房或共居房,與觀護人商談的觀察);
(4)派遣工作以及職業訓練或進修教育;
(5)參與進修教育課程;
(6)特別協助和治療措施(例如酒癮群組、反暴力傾向群組);
(7)是否或何時給予寬鬆處遇?
(8)釋放離監前的必要準備措施。
    經過相關調查後,符合標準的參與者將參與治療及執行計畫會議。會議結果將決定初步的執行計畫製作,該計畫所含資料將對刑事執行單位和受刑人兩方面,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。
執行計畫的修訂必須符合受刑人的發展狀況及其人格調查的結果。
    決定初步執行計畫後,受刑人將被發配到指定的部門。接受發配的各部門必須立即執行該計畫。

伍、受刑人在開放式或封閉式的監禁、安置及隔離
一、開放式監禁
開放式監獄的特徵為,缺乏或減少防止脫逃的預防措施。受刑人可以在監所指定的範圍內自由活動,只有在夜間休息時間才須回到監禁場所。
    開放式監禁的理念是,允許受刑人相較於封閉式監禁更具有出入監所的自由。封閉式監禁對於受刑人有相當嚴密的控制。開放式監禁並非如此:開放式監禁具有較強烈的外部導向性,給予受刑人較大的自行負責和自我管束的權利。受刑人要學習自行應對他們日常所承擔的情況。在此同時也會以寬鬆的處遇給予受刑人機會,讓他嘗試面對自由的生活。
如果實施寬鬆處遇,則允許受刑人在一段特定的時間內離開監所。相較於封閉式監禁,在開放式監禁的情況下較常給予寬鬆處遇。其實施之目的基於下列考量而有所不同:為了參加治療或其他治療群組、為了前往政府機關辦事、為了前去進行債務重整事宜,或是為了促進受刑人個人的社會聯繫需求等等。
如果准予受刑人寬鬆處遇,則可一步步擴大寬鬆處遇的範圍,最大的範圍可以擴大到自由行動。自由行動指的是,受刑人可在監所外任職,不受觀護人監視,這讓受刑人能為家庭的生計戮力。
實施開放式監禁處遇須滿足以下三個要件:
(一)受刑人同意;
(二)受刑人須滿足開放式監禁的特別要求(須能信守承諾);
(三)須無逃亡或違法亂紀之虞。
    關於受刑人是否適合於開放式監禁處遇,也須經過心理專業人員謹慎審查。如果受刑人未通過適合的判準,則須受到封閉式監禁。在柏林足足有百分之二十的受刑人(約五千二百人)改為開放式監禁。
二、封閉式監禁
    封閉式監禁是針對不適合開放式監禁的受刑人所做的安置,即需要保安安置的受刑人,一般指那些刑期較長、具有危險性、須受矯治處遇、重大行為偏差並有反社會傾向的人犯,以及不具信守承諾能力和不能遵守開放式監禁之寬鬆規則的受刑人。
陸、封閉式監禁:受到長期監禁或終身徒刑判決的受刑人之監禁與處遇
一、捍衛社會安全
    在刑事執行的再社會化更生目的之外,刑事執行也要保障監所的內外安全:防止受刑人逃獄以及施暴危害監所管理員、同監人犯及物品。
基於罪犯不同的危險性,也設有不同安全程度的監所。我們在監所內談到的有:
(一)工具性安全
除了工具性安全,還有相關的建築和技術上的設施(包括安全管制站、特別安置拘禁室、攝影監視器材)。
(二)行政性安全
無數的保安措施以防衛發生危險:例如檢查受刑人和監禁室、監視探訪、控制書信往來、移到特別設置的安全監禁室。
(三)立即強制
採取別的方式和方法無法達成刑事執行法所規定的規範目的時,須立即採取一切合法的強硬手段。
(四)紀律措施
這是受刑人違抗義務時的處罰,具有鎮壓性。實施上述措施的方式必須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:只有在其它較為和緩的方式不能奏效時,方能對受刑人施以嚴苛義務及權利限制。這些措施必須與其目的形成恰當的比例,對受刑人不得造成過度傷害。
(五)社會安全
    談到安全,我們不能忽略所謂的「社會安全」概念。德國刑事執行著重社會安全。主要規範的是,監所管理員(觀護人)與受刑人之間如何相處。以往常因細故執行強硬措施,造成與受刑人發生衝突,而必須使用強硬手段鎮壓。那時肢體衝突有如家常便飯。
不過,現今的立法規範,監所不應首先以強制手段進行管理,而應從受刑人的角度來設計,只有在如此設計的管理方法無法奏效時,方可動用強制措施。根據我們的經驗,許多衝突經過對話便會顯著趨向和緩,這種方式往往能化解監獄中經常發生的暴力升級現象。這並非國家軟弱的表現,反而是國家強大的表現。這種處理方式能解除緊張壓力,為監所帶來和平,也因而更為安全。自從刑事監所採取這種處理方式後,真正發生衝突的情況便已大大減少。我在柏林任職的十六年期間,我不記得曾經發生過什麼真正的暴動或是綁架事件。此外,任用女性監所管理人員無疑對化解暴力進一步升級也有所貢獻。總的來說,監所裡的安全畢竟是由不同因素交互作用而形成的:其中包括相應的安全設施、符合專業的執行理念、訓練良好的管理人員、恰當的受刑人安置,以及具有個別差異的制裁措施。柏林的統計數據顯示,從二○○三到二○○六年只有三名受刑人逃出封閉式監禁。從二○○六年的四千一百十一名受刑人來看,這個數字是相當低的比例。
民眾的安全於是受到保障。
二、特殊受刑人群組的安置與處遇
立法者已針對特定的當事人設有特別的監禁準則。
(一)應有所謂的保安管束監禁
保安管束的方式是在監所執行的。這是針對那些雖已服刑,但對公眾仍具有危險性的受刑人所作的特別規定。在Tegel監所 設有獨立的監禁站,用以安置保安管束犯。該站目前共有二十九名保安管束犯。這種監禁方式有其共居群組及�或執行長期徒刑的處遇為判準(關於保安監禁的詳情請參考:Frühauf博士的報告)。
(二)應有收容在社會行為矯治所的特別危險的罪犯
該處所設置在監所裡,為了達到刑事執行的目的,配備了特別矯治工具和社會諮商服務。安置在這裡的受刑人原則上都是缺乏基本社會行為能力的,他們無法應付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衝突。
    若由於性侵案件判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,且法院指定須送到社會行為矯治所,則受刑人會被強制安置在社會行為矯治所。特別是因其社會及人格發展方面的障礙,恐會再次犯下高度危險罪行的人犯,會被安置在此處所。在此大多為性犯罪者,要接受社會行為矯治,必要時也包含強制治療。其他的受刑人,例如暴力犯,也可在某些情況下安置到社會行為矯治所,如果這種特別治療方式加上社會扶助能達到其再社會化之目的。而在矯治結束後,受刑人通常會移監回到正常執行的監禁。
三、Tegel監所執行長期徒刑的方式
接下來解說Tegel監所執行長期徒刑的方式。Tegel監所是德國最大的刑事監獄,具有安置一千五百七十個受刑人的容量。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在柏林都會先安置在Tegel監所。
Tegel監所在社會行為矯治設施之外,設有五個監禁場所,即所謂的分區監禁場所。分區監禁場所用以安置不同處遇的受刑人。因此有常規從刑和共居群組之分:針對販毒犯的隔離處所、針對長期徒刑和無期徒刑、特別具有危險性以及攻擊性的受刑人的安置場所,原則上針對不同的受刑人有不同的安置場所。
Tegel監所對於長期及無期徒刑的受刑人,原則上安置在第三和第五區。所謂長期是指五年以上的徒刑。第三區實際上稱為從刑執行區,第五區則稱為共居群組執行區。問題特別嚴重的受刑人,還未達到可以安置到共居群組的第五區執行處遇,或安置到社會行為矯治所的程度,就會安置到這個從刑執行的第三區。
也可以這麼說,在第三和第五區之間是一種執行的階段:第三區的受刑人必須努力達到執行計畫所定的目標,以便能被移監安置到第五區的共居群組執行場所。
四、無期徒刑的執行
(一)法律判決
    無期徒刑的判決,僅針對最嚴重的犯罪,特別是謀殺或特別嚴重致死的犯行。受刑人將被剝奪不定期或至少十五年的長期自由。基於人性尊嚴的誡律以及法治國家原則,應給予無期徒刑的受刑人也有重獲自由的機會。基於這個理由刑事法典規定,經十五年監禁後剩餘的刑罰可予以假釋緩刑。釋放的條件是,必須要有良好的社會行為預測診斷,而且受刑人對公眾不再具有危險性。有些無期徒刑的受刑人達到此要件時,監禁的時間遠超過十五年;有些無期徒刑的受刑人終身都不被釋放。在Tegel監所,此類受刑人釋放離監的平均時間為十八.五年。
    還有一些嚴重的犯案,其罪刑判決確定罪責重大,因此刑期非超過十五年不可。至於要至少服刑多少年(十七、二十、二十五或三十年)方可要求審議可否離監,法院大約在十三至十五年後才會予以審理。
(二)執行任務的三階段
無期徒刑的執行分成下列三個階段:
1、第一階段:服刑期滿約一至五年
    無期徒刑的受刑人監禁在Tegel監所第三區。例外:依賴毒品者須先在勒戒後取得戒斷證明。經法院確認屬於特別嚴重的罪犯,因此須服刑超過十五年者,此類受刑人第一階段停留在Tegel監所第三區的時間較長,其第二和第三階段大體上也同樣長。
2、第二階段:服刑期滿約六至十一年
    在第三區的受刑人若經證實具有群組共居能力者,則安置在Tegel監所第五區終身監禁的特別處所。其條件為,比方說,沒有特別處遇的要求(若有,則暫時安置在社會行為矯治所),或有充分的德語能力。外籍受刑人方面,這是很大的問題(在Tegel監所第三區有百分之五十此類的受刑人)。
3、第三階段:服刑期滿約十一年至其釋放離監
    倘若受刑人符合條件,應給予寬鬆處遇,並給予開放式監禁處遇。
(三)處遇方式的內容和方法
這三階段模式的監禁歷程提供了一個可預期的架構,讓受刑人在長期的監禁中,根據其服刑時間的長短,擬定並達到各個階段所規定的執行目的。從一個階段進入另一個階段的變化不僅使受刑人感受到進步,也促使他在監禁改變地點之中發展自己的人格,以及他對個人處境的適應能力。
尤其在第一階段,受刑人常常對其犯行和長期監禁的判決表現出極端反應。在這首先的服刑階段裡,並非不常見具有攻擊性、退卻離群和孤獨隔離的現象,甚至心理上產生對現實扭曲的現象。因此,在開始時常常需要獄方的危機干預。許多受刑人否認他的犯行,而在此時才真正明白了自己所處的境地。因此,這個階段的執行重點要先從認識犯行著手,鼓勵受刑人積極參與建構其刑事執行的目標。
於此銜接上導致受刑人犯行之缺失的善後處理:
要找到犯行的原因,比如交友不慎、對社會規範缺乏認識、日常作息不正常、缺乏情感聯繫能力、自我認識不穩而承受能力低、面對衝突和看不到前途出路時多以暴力解決。
處遇措施大致如下:
1.應該重新學習或先改善其社會行為模式,再進一步。
2.強化個人發展與培養成熟人格,也就是:強化自我負責、學習社會行為模式、提高忍受挫折能力、培養社會能力。
3.發展行動的多樣可能性:穩定日常作息、發展可實現的前景期望。
4.提供並促成內在與隨後外在的治療:例如尤其為性侵和暴力犯所提供的個人或群組的教育和矯治課程、諮商群組(酗酒、毒品、欠債等)、不定期心理治療和諮商、監所義工服務等。
5.持續派予工作任務及�或促成學業和職業訓練完成。
6.休閒活動群組:運動、協談群組及繪畫。
7.促成社會關係的建立:比如懇談時間、群體懇談時間。
    8.發展針對獄外前景的期望:在準備寬鬆處遇和釋放離監時,進行這種審慎、促進自我負責意識的訓練。
(四)寬鬆執行與釋放離監審查
1、必要性
如果受刑人的預測診斷是正面的,往往需要經年累月為他做好釋放離監的準備,以免讓他再犯。如果希望受刑人將來不會再犯,那就必須為他做好準備,讓他經過十二、二十或二十五年後,在嚴格的條件下,能有幾個鐘頭時間離開監獄,見識外面的世界。因為只有在最可能實現的條件下,受刑人才有可能一步一步找回真實的生活。受刑人長期生活在監所而與外界社會隔絕,尤其無期徒刑受刑人,早就習慣監所裡的特殊社會結構,因此必須在其受刑期間經年累月測試他是否有能力適應社會。可以考慮寬鬆處遇,以便受刑人在外也能延續在監所裡開始的治療(例如矯治等等),也提供他在工作、教育訓練和社會聯繫(例如有人照管的居住)方面的其它協助。
    因此寬鬆執行,尤其是長期受刑人的寬鬆執行,屬於刑事執行法中最重要的處遇措施之一。但有許多個案不能考慮寬鬆執行,那是基於安全理由,寬鬆執行無法為社會大眾負責。本人在Tegel監獄見過一些受到無期徒刑的囚犯,即便在監禁二十五年之後也無法施予無人照管的寬鬆執行。
2、法律上的要件
被處以無期徒刑者,最早必須服刑期滿十年方可施予寬鬆執行或移監到開放式監所。其要件是相當嚴格的:依據刑事執行法不得有逃獄和違紀之虞。可能受到傷害的法益愈大,寬鬆處遇審查的要件就愈嚴格。司法監所訂有廣泛而詳盡的規則,必須嚴格遵守行動指示,方能容許寬鬆執行。
    鑑於寬鬆執行的重大意義,允許寬鬆執行之前,司法部的諮詢委員會具有最後准駁的權力。這個準備工作需要製作一份犯罪審查意見書。若監所為一位無期徒刑受刑人提出正面的合法預測診斷,則該預測診斷須有犯罪審查意見書為支持。對於預計服刑十五年的受刑人,這種審查意見書至少也要在服刑期滿十至十二年後才能提出。這份審查意見書評估的是短期、中期或長期的社會及犯罪預測診斷,其任務在於闡明受刑人在社會化、犯罪學方面(例如推測可能犯罪的因素、前科、該案的犯罪動機和犯案情節、犯案後的行為、態度和反省),同時說明犯案經過,並審查是否適合寬鬆執行,以及提交進一步的執行建議。必要時,還要求提出另一份審查意見書。
3、寬鬆執行的執行過程與成功案例??個人在監所的經驗
多年來本人在司法部諮詢委員會服務,尤其負責審查無期徒刑受刑人;根據我的經驗,發生逃獄和違紀的危險情況,非常少見。
    一向重要的是,在寬鬆執行時要同時施予持續的、專業的照顧,要有結構和輪廓清楚的學習視野,而且要有計畫地一小步一小步進行寬鬆執行。而寬鬆處遇在柏林濫用的情形:核准十萬零一千三百零二人只有百分之○.一一不回監所。
    天天在監所裡見到的無期徒刑受刑人,他們比其他受刑人更少因出狀況而受到注意。對他們通常並不需動用到特殊的保安措施。這些受刑人大多很安靜、愛乾淨、能適應環境,而且幾乎從來不給監所製造問題。在約有一百一十名無期徒刑受刑人的Tegel監所裡,所長向我證實情況確實如此。其理由是,有別於受到保安管束監禁的受刑人,無期徒刑受刑人往往並沒有長期的犯罪生涯。毋寧只是在一次的衝突狀況下犯下罪行,例如人際衝突,或是出於感情關係導致的犯行。這類的罪犯往往相當自責。再犯率研究報告顯示,嚴重的犯罪再犯率極低。通常無期徒刑受刑人並沒有什麼大問題,反而是那些反社會的罪犯才會一犯再犯。不過,為這類的罪犯設有保安管束的制度可以適用處理。
柒、結論
德國的刑事執行體系,儘管有種種缺失(例如監所管理人員不足、安置監犯過多、部分監禁場所老舊),仍算是成功的。由於在法治國家的基礎上,我們不考慮死刑,而且並非所有的重罪刑犯皆可處以無期徒刑(順道說,那會是根本無法負擔的做法),在這種體系之下,按照多數的見解,也無其他替代辦法。更嚴厲、更嚴峻和更長的刑罰也不會帶來社會安全。以美國為例,即可得知。
本人可以大聲清楚地說:任何體制都無法達到百分之一百的安全。但德國的司法體制確實能明顯降低危險。當然,我們的刑事執行也經常受到公眾質疑。只要發生重大刑案,經過媒體渲染,在德國也會引發一些反射動作,高喊要判處重犯死刑或終身監禁。但依據法治國家的原則,我們不容許這麼做。民眾的憂懼我們固然必須嚴肅面對,但我們仍然必須堅守立場。現代化的處遇執行確實會產生出社會安全!因此,我們必須將司法執行視為公共事務,將之透明化,並對外界說明,讓人們瞭解其中的道理。
因此,總的來說,我們可以確定:確實有很理性,而且可以實行的死刑替代方案。で(本篇已授權收錄於月旦法學知識庫及月旦系列電子雜誌Ewww.lawdata. com.tw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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怕文章內容提到網站管理者不喜歡的文字,所以 全文就不貼過來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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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載--陳志祥:廢除死刑之配套措施及漸進方法
http://mypaper.pchome.com.tw/rain0408/post/1240085524
(作者陳志祥╱基隆地方法院法官)
【93年7月22日 自由時報】 @ 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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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補充]死刑存廢的新思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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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談人:陳志祥法官
主張廢除死刑可以講很多理由, 但我認為最根本的理由是,
人的生命是神聖的, 是不可侵犯的, 只有他自己可以決定
他自己的生命是否要結束, 沒有任何人包括國家, 可以結束
另一個人的生命, 這才是最重要的.
台灣有一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, 我是唯一一個參加的法官,
法官會參與這樣的議題的人不多, 主要是我們在裁判上會
看到很多個案, 關於被害人的慘狀我們會越看越氣,
所以我會常常跟比我資淺的法官說,當法官的正義感適度就好,
不能太強烈, 他們覺得很奇怪, 問我為什麼?
我說:正義感這三個字很好聽, 但是你仔細想想,
正義感的意思是什麼? 比如你有時候看到別人被欺負,
你會生氣, 當他打回去的時候, 你會獲得滿足,
或是這個人被制裁了之後, 你會滿足,
事實上, 他的本質是來自恨而不是愛,
換句話說, 正義感的本質是來自一個恨念的解消,
所以你當法官, 當檢察官的時候,
如果你不斷地看卷宗,
不斷地去揣測被害人的感覺時,
你就會以被害人的感覺來代替自己的感覺,
你心中的恨念愈強, 判下去刑就會愈重,
法律人最重要的就是冷靜, 理智,
適度的正義感就可以,
太強烈不好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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